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
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各分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
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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