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建置之植物診療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更新執業執照日期
。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
更新日期屆至三十日前通知植物診療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
,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 為提升政府效能,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農業部建置植物診療
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植物診療師之繼續教育學分狀況,且透過管理
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更新換發作業,參考獸醫師執業登
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五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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