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經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者,農業主管機關就 其業務執行部分應輔導其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輔導其提出 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其執行。
參酌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明定農業主管 機關對合作社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之農業合作社,於業務執行部 分之輔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