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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執行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以申請之先後為序,並收取檢查費及檢定費。 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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