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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
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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