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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 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 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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