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以下簡稱再利用者)進行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須符合附件一品質標準,其所含自然夾雜之不可
燃廢棄物之溼基重量比,依人工分撿方式檢視,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並應
依附件二品質分級表區分等級。
再利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固體再生燃料之定期檢測分析,並取得檢測報
告:
一、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IEA M195或ISO 2
1645(Solid recovered fuels-Methods for sampling)辦理;其採
樣送測程序、保存方法及執行單位應依採樣計畫書執行。
二、營運期間生產相同組成之固體再生燃料,應每月逐批採樣檢測,每批
次批量小於或等於一千五百公噸,且每批次最少採樣二十四樣次進行
等量混樣分析。
三、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依前二款規定併附採樣計畫書,經
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自行再利用之事業生產固體再生燃料,僅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
他分廠(場)使用者,得向審核機關提報符合附件一品質標準之檢測
報告,經審核機關同意後,免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檢測報告,再利用者應於銷售時提供固體再生燃料使用者(以下簡稱
使用者)以確認符合品質標準,並妥善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
求再利用者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固體再生燃料之檢測分析,應由下列經許可或認證之機構,依附件三固體
再生燃料規範及檢測方法為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
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具有下列組織或委員會所訂定國際測試
方法技術規範之機構執行檢測:
(一)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
dization, ISO)。
(二)歐盟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 CEN)。
〔立法理由〕 一、參考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第三章規定,規範再利用
者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應符合品質標準及進行分級,爰為第一項規定
。
二、參考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第三章規定,規範再利用
者應依規定提交採樣計畫書(至少包括採樣方法、送測程序、保存方
法及執行單位等內容)每月逐批採樣檢測,以生產符合使用者需求之
固體再生燃料。又對於屬採自行再利用之事業生產固體再生燃料,且
僅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使用者,因廢棄物及固體
再生燃料均自始至終未排出廠(場)外,事業可完全掌握事業廢棄物
性質、固體再生燃料品質及使用設備需求,經向審核機關提供固體再
生燃料符合品質標準之檢測報告後,可免逐批檢測,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三、第二項第二款之「相同組成」係指相同之廢棄物種類混合組成,例如
以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廢塑膠與廢木材混合作為燃料,僅添加比例之
差異,則屬相同組成。另「每月逐批」指單月產量大於一千五百公噸
者,每批為一千五百公噸,剩餘未滿一千五百公噸為一批,單月產量
小於一千五百公噸者,以該月總產量為一批。
四、規範檢測報告保存年限,以利主管機關查核管理,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為明確可執行固體再生燃料檢測分析之機構及其檢測方法,爰為第四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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