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之短期票券辦理買賣之
交割,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以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
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亦同。
前項帳簿劃撥,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應於中央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於
集中保管機構開設劃撥帳戶,辦理短期票券款券清算交割。但票券商為兼
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於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以該銀行於中央
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短期票券款項清算交割。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為辦理應收應付之外幣款項結、清算時,應於外幣
清算銀行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並同意外幣結算機構代理使用
該專戶。但票券商未參加外幣結算系統者,應於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以
該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辦理短期票券款項結
算交割。
〔立法理由〕 一、現行新臺幣短期票券款項清算交割作業,係透過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
行開設於中央銀行之存款帳戶辦理,但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
證券商者,為辦理款項清算之交割,則應於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以
該銀行於中央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清算交割。配合實務作業
,酌修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外幣短期票券於外幣結算平台採款券同步交割機制,其款項結算交割
作業,係透過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共同開設於外幣清算銀行之跨行
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並由外幣結算機構代理使用該專戶,惟票券商未
參加外幣結算系統者,應於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以該銀行於外幣清
算銀行開設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辦理短期票券款項結算交割,爰
修正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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