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前二十日,將載明下列事項之開
會通知,通知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已知之受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
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一、受益人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受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
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方式(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
四、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將書面文件(含表決票),送
    交或寄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時間、表決權行使方法及表決
    票認定標準。
五、全部表決權總數及該受益人之表決權數或所占比例。
六、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之事項。
前項通知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如係指定代表人者,應通知代表人)。
但經應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寄送,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
送達紀錄。
召集人為第一項之通知時,應將會議資料(含表決票)交付受託人、信託
監察人、已知之受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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