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於申購共同信託基金投資人之身分及資金來源,應確實遵守洗錢 防制法、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及其他相關之 規定。
依103年9月5日金管銀票字第10300244580號函,「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 項」已修正名稱為「信託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爰配合調整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