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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排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受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辦理本業務之安排機構,其機構本身及所屬人員,對於因該業務所取得 或知悉之相關資料應予以保密,除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外,不得將非 公開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立法理由〕
明定安排機構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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