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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 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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