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三、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四、未依據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五、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以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六、使用基於職務獲悉之重大未公開資訊。 七、意圖使自己、轉投資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向委 託人推介。 八、其他違反各證券市場當地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