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三、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四、未依據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五、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以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六、使用基於職務獲悉之重大未公開資訊。
七、意圖使自己、轉投資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向委
    託人推介。
八、其他違反各證券市場當地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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