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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應試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應試,惟選 擇參加英文應試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外國人。 二、港澳地區居民。 三、中華民國國籍具有雙重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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