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應於一般交易時段當沖交易之委託成交後,就當沖交易部位及 一般交易部位分別依期交所公告之當沖交易及一般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計 算,對交易人進行整戶盤中風險控管,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應對該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本公會會員於一般交易時段另應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以一般交易所需原 始保證金計算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時,應開 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