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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據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期貨契約當日沖
銷交易(以下簡稱當沖交易)之管理,除其他法令規章另有規定者外,應
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交所當沖交易前,應對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
人)審查其資格條件,交易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二、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
    者亦同。
〔立法理由〕
現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規」有
關交易額度之核給已包含當沖交易部位,及為提升便利性與簡化業者行政
作業成本,爰予以刪除。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當沖交易前,應先對交易人說明與預告當沖交易之各
項權利義務、交易規則及相關風險,並應製作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範本
詳參附件1),提供交易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交易人得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或自行以書面方式簽署國內當日
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惟對已填具委任授權書之交易人,本公會會員
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其使用電子簽章
辦理,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
程序。
本公會會員接受交易人以線上申請當沖交易,應於網頁提供含當沖交易之
各項權利義務、交易規則及相關風險之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予交易人審閱
,其簽署程序如下:
一、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二、點選進入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
    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三、交易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本公會會員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
    訊等方式傳送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副本予交易人,交易人應以同方式
    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期交所公告之期貨契約當沖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適用於一般交易時段,盤
後交易時段不適用。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當沖交易時,應依期交所公告之當沖交易保證金計收
標準向交易人收足保證金,始得接受交易人之委託。

本公會會員應於一般交易時段當沖交易之委託成交後,就當沖交易部位及
一般交易部位分別依期交所公告之當沖交易及一般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計
算,對交易人進行整戶盤中風險控管,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應對該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本公會會員於一般交易時段另應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以一般交易所需原
始保證金計算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時,應開
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本公會會員除與交易人另有書面約定者外,應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5至
45分鐘期間,通知交易人將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自行沖銷。
本公會會員另應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5分鐘產製檢核報表,對交易人當
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於該時點後,開始將尚未成交之當沖交易新增部位委
託單取消,及將當沖交易平倉委託單取消或使用委託單改價功能,再以市
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下 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賣單
或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上 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買單)或一定範圍市價單
等方式執行代為沖銷,但交易人之當沖部位已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
倉委託單並已限制為無法撤銷者,不在此限。
本公會會員執行代為沖銷、取消委託、委託單改價之紀錄,均須留存備查
,供主管機關、期交所及本公會查核。
本公會會員應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對交易人之當沖部位執行代為沖銷
至全數了結為止,但已依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一定範圍市價單或本條
第二項所訂之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執行沖銷作業,卻因市場
發生流動性不足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成交者,不在此限。

因前條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致交易人於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尚有當沖
交易之未沖銷部位,本公會會員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對該部位繼續執行
沖銷作業至全數了結為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不低於以期交所公告之
    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者。
二、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雖低於以期交所公告之
    一般交易保證金標準計算之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惟計算當日
    沖銷交易未沖銷部位之權益數(即以期交所規定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
    原始保證金加計其當日損益金額),不低於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
    ,或於當日下午 3時30分前補足至一般交易所需之原始保證金數額者
    。

本規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