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交所當沖交易前,應對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 人)審查其資格條件,交易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二、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 者亦同。
現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規」有 關交易額度之核給已包含當沖交易部位,及為提升便利性與簡化業者行政 作業成本,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