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3 3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110347330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期 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8次聯席會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5336 2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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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悉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 2屆理監事第11 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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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2076 4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16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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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06 7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102年7月1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5944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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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11 9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並自 103年5月12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 080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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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28 01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4002136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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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17 4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8條條文及「期貨商國內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 告同意書」(範本),自106年5月15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3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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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3 3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110347330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期 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第18次聯席會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交所當沖交易前,應對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
人)審查其資格條件,交易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二、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
    者亦同。
〔立法理由〕
現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規」有
關交易額度之核給已包含當沖交易部位,及為提升便利性與簡化業者行政
作業成本,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