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會議之出席及決議方式,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以無記 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每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會議中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職權,委員提前離席者,不得行使表 決權,如致在場委員不足二分之一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擇期重行審議。 當次會議審議之案件有委員迴避者,應不列入該案出席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