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信事業或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
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受益人名簿及印鑑卡應永久保存。
二、收益分配發放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
    影本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受益憑證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
    一年。
四、受益人會議出席受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
    少為一年。
五、期信事業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其書面決議錄、表決票及委
    託書,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六、清算基金之各項簿冊及文件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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