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期貨顧問事業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辦法
  之情事者,應給予其提出書面說明之機會,並送交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
  議後,得視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議處,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期貨顧問事業未於本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放棄說明之
  機會。
  本公會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期貨顧問事業派代表到場說明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