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市場風險暴露,以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
性商品所需保證金與權利金之合計數計算,加計該契約名目價值依市價評
估後減損之金額。
前項店頭衍生性商品契約名目價值除以所需保證金與權利金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附件一所列槓桿倍數。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其範圍以附件一所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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