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
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存保公司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
陳報本會核定後依規定程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重要管理人員範圍及遴聘方式。
二、存保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人員之範圍定義、遴聘權責及程序等
,係依「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
三點及第四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兼主管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
機構董事監察人(事)職務遴派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行政院
所屬各主管機關應報院核派(定)職務及作業程序一覽表」規定辦理
,由本會報院核定,經存保公司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選任;至董事
、監察人等遴聘權責及程序,係依「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
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
兼主管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事)職務遴派及管理作
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由本會遴聘核定。
三、存保公司除本條前段所定重要管理人員外,另得應業務實際需求進用
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之
進用,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存保公司建立項
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會,並上網公告。
四、參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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