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保險代理人公司、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
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
    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
    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
          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
          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對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之申報,其申報之相關紀錄憑證,
    以原本方式至少保存五年。
四、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
五、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
    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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