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詳如附件四,研究經費項目、編列基準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詳如附件五。
(二)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附提調查
計畫書,則應事先於調查前先將調查問卷、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送本
會審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同意後
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提報計畫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非經本會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
(五)受委託單位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有關智慧財產權、保
密之約定同意書(格式詳委託研究契約書範本附件),並於簽訂契約後於契約約定
期限內送本會備查。受委託單位更換研究人員時,亦須將更換後之研究人員簽署之
同意書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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