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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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通傳基金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據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本會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案,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管理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依本要
    點及委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本會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先參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以避免重複研究。
    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含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主持研
    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
    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前項委託對象之選定,同一人同一年度擔任本會
    委託研究主持人,最多以二項為原則,惟經審慎衡酌考量者,不在此限。
    提報計畫單位對於選定委託對象時,應查明有無前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並列為評選(
    審)項目之一。

    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本會綜合企劃處,負責本要點所訂委託研究計畫之
    規劃、協調,並指定專人辦理相關管理事宜。
    本會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督導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計畫主題彙報、進度管制
    、資料建檔、報告管理及上網公開等相關事項。

  (一)提報計畫單位於編擬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研提下下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填具研究主題表(如附件一)及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審議表
        (如附件二),送綜合企劃處辦理審議核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相關作業。
  (二)研究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研究計畫項目
        、期程、經費等資料登錄於 GRB系統內之行政院研考會管理子系統;有增修異動並
        應即時更新。
  (三)計畫經核定後其項目及內容如有增減修正,提報計畫單位應自行簽奉主任委員核准
        後,通知綜合企劃處。
  (四)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招標完成後填寫核定計畫之研究主題及重點,並經單位主管核可
        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於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十日內刊登
        於本會會內及會外網站。
  (五)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及次年一月二十日前
        填報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查核表(如附件三),並送綜合企劃處彙陳。

    本會委託研究計畫採購,由提報計畫單位與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經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範本置於本會會內網站知識庫管理系統,各提報計畫單位得
    依計畫性質及實際需要酌予修正契約內容,並依行政程序加會採購、監辦及法務單位,
    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作為招標文件。)後,受委託單位應於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三日內
    ,將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審核登錄資
    料之正確性。

  (一)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詳如附件四,研究經費項目、編列基準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詳如附件五。
  (二)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附提調查
        計畫書,則應事先於調查前先將調查問卷、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送本
        會審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同意後
        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提報計畫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非經本會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
  (五)受委託單位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有關智慧財產權、保
        密之約定同意書(格式詳委託研究契約書範本附件),並於簽訂契約後於契約約定
        期限內送本會備查。受委託單位更換研究人員時,亦須將更換後之研究人員簽署之
        同意書送本會備查。

  (一)受委託單位應依委託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要項,詳如附件六
        。
  (二)由本會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並將審查意見送受託單位參考修訂原計畫或報告。
  (三)委託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內,且委託研究經費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得免
        提送期中報告,原則該期程不得申請展延。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受委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其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
        格式,詳如附件七。
  (二)由本會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議審查意見修正報告內容,經本
        會審查無誤後,再將報告修正本送本會。
  (三)受委託單位應將期末報告登錄於 GRB,提報計畫單位並應審核資料之正確性,並至
         GRB之研考會系統確認研究計畫執行成果。
  (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提報計畫單位應分別將完成之委託研究
        報告二份及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辦理寄存,並應
        副知本會綜合企劃處,另研究報告全文應刊登於本會會外及會內網站。
  (五)提報計畫單位對本年度完成之研究報告,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委託研究報告建議
        事項採行情形表(如附件八),自行簽報主任委員核可後會本會綜合企劃處。
  (六)提報計畫單位得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會。

    委託研究計畫案之研究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悉歸本會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
    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受委託單位不得
    對外發表。
    受委託單位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應負保密之義務。

  (一)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計
        畫基本資料後,撥付第一期研究經費,第一期款為研究費總價之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報告經本會同意收受後,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第二期款為研究費總價之百分
        之三十。
  (三)於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登錄期末報告摘要
        後撥付第三期研究經費,第三期款為研究費總價之百分之四十。
  (四)研究經費之撥付期數及金額比例,計畫主辦單位得視研究個案情形及期程酌予調整
        。

    (一)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單位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請款。
    (二)研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問卷調查費及資料整理統計費。

      本會各委託研究報告書及其電子檔,應參考「政府出版品」之格式,受委託單位並應
      提供委託研究報告書全文與中、英文標題及內容摘要(中文摘要三千字以上、三千五
      百字以下,英文摘要一千字左右)之電子檔送交本會。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