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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債權人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取得免稅證明書後,除應以影本報請執 行法院存案外,並應檢同下列文件,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一、法院通知副本。 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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