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案件有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情形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依前項裁定覆審之案件,其初判視為撤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