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
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
一、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
二、最近五年考績無三年以上列乙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情
    形。但考績及職務評定未達五年者,以五年計。
三、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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