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協調有關訓練機關(構)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
  至各機關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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