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我國推行雙語國家政策,以及國際化證書具國際辨識性,爰修
    正本獎章證書之格式,以中英文雙語並列方式呈現,並配合修正附表
    三。
三、又本獎章證書之格式已改採中英文雙語證書,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後段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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