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初任技術人員,應經考試及格。
  技術人員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其屬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
  科者,得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之規定,除筆試以外,另採二種以上
  方式行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及其考試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
  第二項之筆試,以有關技術科目為限;其筆試所佔成績,不得逾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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