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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