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合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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