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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社區大學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合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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