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管制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上緣自地面層基地地面起算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正面式 招牌廣告,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牆面總面積 三分之一;非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牆面總面積四分 之一。 二、屋頂樹立廣告:中山南北路與忠孝東西路交叉口不得設置;位於忠孝 西路沿線者,僅得面向該道路設置,高度自屋頂板起算不得超過六公 尺,其廣告物看板及構架外緣不得突出該設置屋頂樓層女兒牆外牆面 ,且不得設置於屋頂突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