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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