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府財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局長及主計處 處長。 前項第一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