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本府財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局長及主計處
      處長。
  前項第一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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