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領導人推舉及工作協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原住民族領導人,依其傳統方式產生。
原住民族領導人無法依前項方式產生者,依下列規定推舉:
一、應由提名人一人以上檢具提名理由書,經本局審核後,由本局公開徵
    求一百人以上之連署。
二、本局應審查連署人所提出之連署書件,是否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
    親自簽名或蓋章。
前項第二款連署書件,如經本局審查發現連署人資格與第八條規定不符、
重複連署或資料不全者,該連署書件失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