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原住民族領導人,依其傳統方式產生。 原住民族領導人無法依前項方式產生者,依下列規定推舉: 一、應由提名人一人以上檢具提名理由書,經本局審核後,由本局公開徵 求一百人以上之連署。 二、本局應審查連署人所提出之連署書件,是否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 親自簽名或蓋章。 前項第二款連署書件,如經本局審查發現連署人資格與第八條規定不符、 重複連署或資料不全者,該連署書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