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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回饋金設置及運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員山鄉公所應以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辦理湖東、湖北、永和等三村基 層建設,其中湖東村分配百分之四十、湖北及永和村各分配百分之三十; 賸餘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由公所視地方實際需要分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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