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回饋殯葬設施所在地員山鄉及礁
溪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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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編列之回饋金,員山鄉公所自九十五年度起,每年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六百萬元;礁溪鄉公所自九十九年度起,每年金額為五百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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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資本門之預算,公所應優先辦理傳統公墓之遷葬、地方小型建設及改
善民眾生活環境;經常門預算得由公所視實際需要使用之。但不得用於辦
理各項考察、觀摩等活動或對個人、民間團體之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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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山鄉公所應以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辦理湖東、湖北、永和等三村基
層建設,其中湖東村分配百分之四十、湖北及永和村各分配百分之三十;
賸餘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由公所視地方實際需要分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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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六條及增
訂之第六條之一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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