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回饋金設置及運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回饋殯葬設施所在地員山鄉及礁
溪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依本自治條例編列之回饋金,員山鄉公所自九十五年度起,每年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六百萬元;礁溪鄉公所自九十九年度起,每年金額為五百
萬元。

回饋金撥付之作業,以當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
規定辦理撥付。

公所應按回饋金比例百分之八十編列資本門;百分之二十編列經常門預算
。

編列資本門之預算,公所應優先辦理傳統公墓之遷葬、地方小型建設及改
善民眾生活環境;經常門預算得由公所視實際需要使用之。但不得用於辦
理各項考察、觀摩等活動或對個人、民間團體之獎補助。

員山鄉公所應以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辦理湖東、湖北、永和等三村基
層建設,其中湖東村分配百分之四十、湖北及永和村各分配百分之三十;
賸餘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由公所視地方實際需要分配辦理。

礁溪鄉公所應以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辦理匏崙、龍潭、二結等三村基
層建設,其中匏崙村分配百分之六十、龍潭及二結村各分配百分之二十;
賸餘回饋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由公所視地方實際需要分配辦理。

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下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本所轉
請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核定後,再檢附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據
以核撥。
前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事項、用途、及預期效益。
二、執行方式、分配比例。
三、其他說明事項。

為落實回饋精神及提升執行績效,公所應就回饋金之運用情形,製作成果
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送本所轉請縣政府備查。
縣政府除書面審核外,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人員現勘查核,經核定績效不
佳或未落實回饋精神,得就下年度回饋金逕予檢討。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六條及增
訂之第六條之一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