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每年公告受理申請,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並負責初審後 送府或逕送本府彙辦;同一區段除專案優先核准者外,以核定不超過三 人為限,如超過三人以上申請時,由本府擇期通知申請人公開抽籤以決 定承撈人。 決定各區段承撈人後,各承撈人應於十天內補送打撈機具、人員等資料 ,以憑核發承撈許可證(附件二),承撈資料如有異動應事先報本府核 辦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