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轄區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每年公告受理申請,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並負責初審後
 送府或逕送本府彙辦;同一區段除專案優先核准者外,以核定不超過三
 人為限,如超過三人以上申請時,由本府擇期通知申請人公開抽籤以決
 定承撈人。
 決定各區段承撈人後,各承撈人應於十天內補送打撈機具、人員等資料
 ,以憑核發承撈許可證(附件二),承撈資料如有異動應事先報本府核
 辦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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