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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大隊二至三隊,掌理火災、各種災 害搶救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等事項;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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