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稅務局,分別 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訂,送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備 查。 各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分別綜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