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83092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8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起算至第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檢修申報之策劃與執行、違反
    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
    安全管理與檢查、防焰物品管理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之策劃與執行、救災裝備器材、消防水源
    之整備與運用及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及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掌理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策劃、推動及管考、災害防救
    體系之建立與修正,辦理災害防救演習,災情查報、通報、災害相互
    支援協定、災害應變中心規劃與運作、防災資源之整合與運用等事項
    。
四、教育訓練科:掌理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
    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
    核發等事項。
六、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體系、救護技術、救護勤(業)務
    策劃、督導與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七、勤務派遣科: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
    救災救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車輛管理、採購、財
    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