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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建築物之使用範圍,應以一戶單元為原則,或 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者,其面積 不得逾附表所規定之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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