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機械設備空間或類似用途之 空間不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外,其他空間在不改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並符合附表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者,得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