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農藥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
  內,填具農藥販賣業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加蓋申請
  公司或行號與負責人印章之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農藥販賣業
  執照,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變更登記,應繳納證照費一千元,並換發新證。但因執照格式變更
  或門牌整編而換發執照者,免繳證照費。
  申請變更之登記事項包括營業場所地址或農藥倉儲地點者則依第二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