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 1020112108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經本府審查核准者,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
  元後,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審查未核准者,駁回其申請案。

  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或毀損者,農藥販賣業者應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並繳納證照費一千元。前項遺失者於日後發現時或因毀損而申請換發
  者,於申請時應將原農藥販賣業執照向本府繳銷。
  第一項執照之補發或換發,其字號應與原證相同,並應註明補發或換發
  日期。

  農藥販賣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農藥販賣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
  內,填具農藥販賣業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加蓋申請
  公司或行號與負責人印章之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農藥販賣業
  執照,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變更登記,應繳納證照費一千元,並換發新證。但因執照格式變更
  或門牌整編而換發執照者,免繳證照費。
  申請變更之登記事項包括營業場所地址或農藥倉儲地點者則依第二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