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內容如下:
一、訴訟費用補助:個別申請民事訴訟程序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萬元。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工人數在
五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同一事件每一審級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認定
者,不在此限。具有工會會員身分者,得加給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訴訟期間之急難救助:請領急難救助,經認定生活困難者,同一事件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以二個月為限。
三、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請領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經認定生活困難者
,同一事件,失能等級一至三級者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四至五級者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六至十級者補助新臺幣五仟元。
四、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國中、小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及三千
元;高中未就業者,於公立學校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於私立學校
者每人補助八千元。大學未就業者,於公立學校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
元,於私立學校,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就學之補助每人以補
助一次為限。
五、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請領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經認
定生活困難者,同一事件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以二個月為限
,但夫妻為同一事件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僅得擇一申請。
前項所稱生活困難,由本府依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申請人須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半年度資料,申請人夫妻所得最近一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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