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行政大樓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場地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四、其他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同一順序申請人使用同時段時,以先登記先使用為
  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四十五天填具申請表,向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並繳清費用後,始得登記。
  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相關書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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